新法大幅改寫 37 CFR 1.78 條文,延續案仍定義有三種態樣,即連續案 (CA) 、部分延續案 (CIP) 及分割案 (DIV) 。
| 1. 關於 Continuing Application & RCE |
2007 年 11 月 1 日新法生效後,每一初始案 ( 初始正式案, Initial Application) 最多只可申請兩件不包括 DIV 的延續案,即 CA 或 CIP ,若超出兩件的配額,想再申請第三件 CA 或 CIP ,申請人就必須在申請日起算四個月內另外繳 US$400 並提出申訴 (Petition) ,說明第三件 CA 或 CIP 中新加入的專利範圍或技術資料,為何不能在前案的申請程序中以修正 (Amendment) 、答辯 (Argument) 或證據 (Evidence) 的方式提出。請注意,第三件 CA 或 CIP 只可以用來加入前案申請程序中未能以修正、答辯或證據的方式提出之資料,這和一般 CA 或 CIP 的用法有很大的差異。
但對於申請日為 2007 年 8 月 21 日之前的申請案,不論在 2007 年 8 月 21 日前已申請的子案數目有多少,在新法生效日 ( 即 11 月 1 日 ) 後,都能再申請一件子案且無須提出申訴;若申請人於 2007 年 8 月 21 日到 10 月 31 日之間已申請一子案,則會被視為已經用掉這一件子案的配額。
上述初始案及其所有子案合稱為一個申請案家族 (Application Family) , 新法生效後, 一個申請案家族只能申請一次 RCE 。若申請案家族有第二次 RCE 需再申請,則須另外繳 US$400 提出申訴,說明其修正 (Amendment) 、答辯 (Argument) 或證據 (Evidence) 何以未能及早在申請程序中提出。由於正常的 RCE 只能提出一次,因此今後申請人在申請程序中提出的修正、答辯或證據如果不被審查委員接受,申請人只有利用上訴程序 (Appeal) 來解決,而不能像以前那用持續利用 RCE 來延長和審查委員答辯的時間和次數。
新法對於 DIV 之產生方式亦有變動,申請人僅得就 USPTO 發出選組通知的申請案另提 DIV ,且 DIV 專利範圍的內容限定為母案已揭露但未選取 (Elect) 且未審查的專利範圍。 申請人可以主動建議審查委員發出選組通知,但除非審查委員依其建議發出選組通知, 否則申請人「自行」提出的 DIV("Voluntary'' divisional application) 將被視為是一個 CA ,這樣就會用掉一個延續案的配額。依據審查委員發出之選組通知而提出的 DIV 案可比照初始案,可以另外成立一個申請案家族,也就是毋須申訴,可再申請兩件 CA 延續案,以及一次 RCE 。請注意, DIV 案的兩個延續案名額中不得有 CIP 案。
2007 年 11 月 1 日及當日後仍為繫屬中 (Pending) 之 CIP ,必須註明哪些請求項的技術標的 (Subject Matter) 已於母案中以符合 35 USC 112 的方式揭露,這些請求項的審查基準日就是母案的申請日或優先權日。未註明技術標的已於母案揭露的請求項,其審查基準日一律是 CIP 案的實際申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