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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侵權
依據中國專利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二)間接侵權
中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並沒有規定專利間接侵權制度,實務中一般是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148 條「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的規定來認定專利間接侵權責任。詳細解析,將再以另文說明。但至目前為止,尚未出現官方正式的司法解釋。
一般認為專利間接侵權行為類型包括:
1. |
故意誘導、慫恿、教唆別人實施他人專利,為發生直接侵權行為提供了必要條件。 |
| 2. |
對於一項產品專利而言,間接侵權是提供、出售或者進口僅可用於製造該專利產品的原料或者零部件;對一項方法專利而言,間接侵權是提供、出售或者進口僅可用於該專利方法的材料、器件或者專用設備。 |
3. |
行為人知道第三人實施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仍然為其提供所需要的設備、作場地等幫助。 |
4. |
商標註冊人知道被許可人在侵犯他人專利權的產品上使用其商標而不予制止。 |
(三)假冒
包括下列行為:
1. |
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
2. |
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
3. |
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
4. |
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
(四)冒充
係指單位或者個人為生產經營目的,將 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或者將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行為 ,包括下列各項:
1. |
製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 |
2. |
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繼續在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上標注專利標記; |
3. |
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
4. |
在合同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
5. |
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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